水法修订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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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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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修订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召开
陈至立作重要讲话汪光焘主持 陈雷杜鹰胡静林连承敏等发言淮河水
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修订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会议全面总结《水法》修订实施十年来的成效和经验,深入分析新时期《水法》实施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推进《水法》的贯彻实施。会议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水利部共同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全文另发),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主持。水利部部长陈雷、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鹰、财政部部长助理胡静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连承敏在会上发言。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希明、水利部副部长矫勇、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中纪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纪检组组长杜鹃、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何建中、中国气象局副局长矫梅燕、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蔡其华等出席会议。
陈至立指出,《水法》是规范水事活动的综合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施行的《水法》,贯穿了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治水理念,将党和国家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推动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开创了我国依法治水管水的新局面,成效显著。十年来,《水法》贯彻实施有力,水利改革发展全面提速,水资源管理的法律规范系统逐步健全,水利执法监督成效显著。十年的实践证明,《水法》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前瞻性,是环境立法中一部较为成功的法律,为完善环境法律规范系统提供了重要借鉴。
陈至立强调,新时期贯彻实施《水法》具有重大意义。深入贯彻实施《水法》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水资源管理、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迫切需要,是强化水利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人大、政府以及水利等有关部门必须把《水法》的贯彻实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折不扣地将《水法》确定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为推动水利事业健康、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要进一步加强《水法》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自觉加强《水法》的学习宣传,深刻领会《水法》中各项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意义。要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坚持不懈抓好《水法》普及教育。要大力推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不断增强维护法律尊严、履行法定职责的意识。要积极探索《水法》宣传教育新形式、新途径,努力形成全社会深入学习水法规、严格遵守水法规的良好氛围。
二要进一步加快《水法》配套法规建设。要认真总结《水法》修订实施以来的经验,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加快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特别是要抓紧完善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流域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丰富完善以《水法》为核心、上下衔接、协调配套的水法规体系,在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在推动水利科学发展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三要进一步落实《水法》各项制度规定。要将贯彻实施《水法》和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落实促进水利改革发展的各项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依法加大水利投入,加快水利建设,加强水利管理,深化水利改革,夯实水利基础,不断提高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依法树立全社会合理用水、合理管水的意识,为此要认真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着力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四项制度,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水功能区管理等措施,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行政执法,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促进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要进一步加强《水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发挥监督功能,围绕《水法》的重点内容和执法难点问题,监督和支持政府以及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水利规划制定、经费投入、工程建设与运行、水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水利事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汪光焘指出,水资源问题是21世纪人们面临的重大挑战,我国政府已明确提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制度。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政府在工作实践中抓好落实,进一步发挥《水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以《水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推进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加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陈雷全面回顾了《水法》修订施行十年来各项工作取得的成效。他说,十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关心、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水利部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水法》,扎实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十年水利改革发展实践证明,《水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水情、对治水管水具有重要引领保障作用的盛世良法。他指出,在贯彻实施《水法》工作中,我们积累了宝贵经验,获得了深刻启示,这就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推进水利法治化进程,不断提高依法治水管水能力和水平;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水利发展规律,促进人与水、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水利改革发展成果;必须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夯实水利基础设施,提高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必须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永葆水利事业生机与活力;必须坚持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的强大合力。
陈雷表示,各级水利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法》实施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管水,为促进水利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力法治保障。他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系统贯彻实施《水法》工作提出六点要求。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加快完善水法规体系。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扎实推进《河道管理条例》修订和《节约用水条例》起草工作,配合做好《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的审查修改工作。推动各地制定出台地方配套法规,尽快健全覆盖全面、结构合理、规定严密、切合实际的水法规体系。
二是坚持节约保护、强化监管,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年初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抓紧分解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三是坚持严格执法、认真履职,切实提高水利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加强源头控制和隐患排查,进一步强化水事矛盾纠纷预防调处。继续深化水利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做到程序透明、审批高效、服务便民。
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着力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突出抓好防洪薄弱环节、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江河湖库水系连通、水土保持等方面建设,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深化水资源和水务管理体制、水利投融资体制、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水价等方面的改革,着力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五是坚持广泛宣传、深入普及,大力营造依法治水良好氛围。坚持不懈抓好水利法制宣传教育,稳步推进“六五”普法工作和法律“六进”活动,努力形成广大群众普遍知法、自觉守法的社会风尚,切实增强各级水利部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守法护法意识。
六是坚持加强领导、强化协调,不断凝聚治水兴水强大合力。把水法治建设工作情况作为检验各级水利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完善协商协调协作机制,努力形成推进水利法治建设的整体合力。
杜鹰指出,十年来,各地、各部门依据《水法》修订成果,科学有序调整工作重点,不断完善配套规章制度,认真编制各类涉水规划,显著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切实加强水行政执法力度,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深入贯彻落实《水法》,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是需要长期坚持和不懈努力的艰巨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一如既往地严格贯彻落实《水法》,加强与各部门协调配合,加强涉水法规体系建设,全力支持各项水利工作,为《水法》深入贯彻实施和水利事业科学发展作出更大努力。
胡静林指出,全面贯彻落实《水法》意义重大。十年来,国家财政认真贯彻落实《水法》各项规定,大力支持水利改革发展。过去的十年,是新《水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水利事业实现跨越发展的十年,也是公共财政对水利投入显著增长,水利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的十年。财政部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完善贯彻落实《水法》的各项措施,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大对水利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再上新台阶。
连承敏就山东省贯彻实施水法情况作了全面介绍。
中央政策研究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门,水利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流域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