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系统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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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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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水利系统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机制,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能力,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水域生态环境和水产品食用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污染事件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水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2)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并按照水污染事件的级别实行省、市、县分级响应。
(3)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责任到位的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应对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4)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建立预警和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1.5 突发水污染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将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大水污染事件:
(1)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 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的;
(3) 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 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严重影响生产、生活供水的;
(5)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水体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 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1)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 因水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 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 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5.3 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1) 发生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 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乡镇、农村饮水水源污染,影响安全供水的;
(3) 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1.5.4 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件:
(1) 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员中毒(重伤)的;
(2) 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省水利厅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厅领导兼任,成员由厅办公室、规计处、政法处、安监处、水资源与科技处、农水处、渔业局、防汛抗旱办、供水处、河库处、信息中心、公安处、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省渭河流域管理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水资源与科技处,办公室主任由水资源与科技处处长兼任。
各设区市、杨凌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水利厅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构。
2.2 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及陕西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有关指示和要求;
(2) 建立和完善水污染事件应急预警预防机制,组织制定、修编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 负责对水利系统内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决定启动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
(4) 负责对突发水污染事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负责向水利部、流域机构、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水污染事件以及应急处置的有关情况。
2.2.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厅办公室:负责接收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负责向水利部、流域机构、省人民政府报告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有关情况;负责重、特大水污染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水资源与科技处:负责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核实判定重、特大水污染事件;指导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期间的水量应急调度工作;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渔业局: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渔业、水生野生动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组织农业部渔业环境与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监测和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处置工作;负责编写渔业、水生野生动物方面的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的报告或通报。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监测、取样、水质数据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和污染扩散预测分析;负责编写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的报告或通报等工作。
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负责突发地下水水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监测、取样、分析和地下水突发水污染事件污染扩散预测分析;负责编写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的报告或通报。
省渭河流域管理局:负责做好渭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事故评价分析工作;协助厅水资源与科技处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期间的水量应急调度等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按业务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除履行重、特大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外,还应指导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较大水污染事件和一般水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
2.2.3 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各设区市、杨凌区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对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属地管理,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3、报告与受理
3.1 报告
突发水污染事件遵循“谁获悉、谁报告”的原则。
(1) 对发生的一般及较大水污染事件,要求在发现事件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或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下游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提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2) 对发生的重、特大水污染事件,要求在发现事件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或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上报省水利厅,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下游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提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省水利厅应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告水利部,并通报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3) 对有城市生活供水任务的水源地及上游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在1小时内通知供水单位,以尽快采取必要的水源保护措施,并及时启动应急供水方案。
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
3.2 报告受理
省水利厅总值班室(电话:029—87463020)负责接收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
全省各地市、县级水利(水务)部门应明确突发水污染事件受理专用电话,负责接收当地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
3.3 报告登记
在接到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时,应立即对所接收的报告和信息进行登记,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污染特征及其他相关情况。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行动
4.1.1 事件认定。水资源与科技处在接到厅办公室批转的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后,应对信息进行分析、核定,如确属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且需要水利部门采取措施配合处理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水污染事件的处置意见。
4.1.2 应急启动。经领导小组同意可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应急领导小组在听取有关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应急任务、应急总目标,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指定应急负责人并下达应急通知。
应急响应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必要时,召开领导小组会商会议,分析事件的原因、污染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影响,预测发展趋势,研究应对方案和处置措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业务职能分工配合开展水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1.3 应急监测。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农业部渔业环境与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分别组织开展地表水、地下水水质及对渔业、水生野生动物影响的应急监测,并及时将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有关情况包括:
(1)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过程、事故地现场描述、上下游监测断面(点)位置说明和位置图;
(2) 事件发生原因;
(3) 污染物情况(物质、数量、浓度、监测频次等);
(4) 水位、流量、流速、天气等水文气象要素;
(5) 污染影响范围;
(6) 损失和影响情况;
(7) 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4.1.4 应急措施。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必要时应采取筑坝封堵、拦截、分流等应急工程措施,以及在水体中加入有效降解物质等,以减缓污染程度及对下游的影响。
4.1.5 跟踪与续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事发地以及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流域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水污染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以及危害趋势,编写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4.2 响应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结束应急响应:
(1)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影响已经消除;
(2) 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 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5)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 应急响应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应急响应总体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 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2) 开展应急监测的有关情况;
(3) 处置事件的过程、措施、任务完成情况和结果;
(4) 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以及处置后的遗留问题;
(5) 应急响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应急响应总体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分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5、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多方筹措资金,落实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业务工作经费,确保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有效开展。
5.2 装备保障
突发水污染事件监测部门要配备有一定的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和设备,包括水质监测分析仪器、化学试剂、通讯、车辆等,以提高快速应急监测能力,保证应急监测需求。
5.3 技术保障
统筹规划,加大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投入,建立和完善主要江河突发水污染监测体系、预警系统、应急处置决策支持系统。同时应建立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相关专业的专家库,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建议,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6、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厅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视水污染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调整,及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各设区市、杨凌区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地市、县级水利部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6.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登记表
单位: 登记人: 登记日期: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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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发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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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 流域、河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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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来源:(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或监测发现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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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件基本情况记录 |
影响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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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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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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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初步 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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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取 的 措 施 |
现场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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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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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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