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根据党章、中共、中央组织部及上级党委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基本原则
2.1 党员党组织关系由上级党委负责接转。院总支不能直接对外单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2 在转移组织关系时,院总支开具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持介绍信在上级党委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3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
3.1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前,党总支应先了解转入转出单位的党组织隶属关系,根据单位的性质分情况进行接转。
3.2 党组织关系转入程序
3.2.1 党组织关系转入只涉及新进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3.2.2 党组织关系转入实行个人自愿原则。
3.2.3 院总支在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入前,由党务负责人在人才中心或省局党委对其档案进行查阅核实,对于档案不齐全的不予转入,待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3.2.4 党组织关系转入分三种情况:
(1)原所在单位如果是省内水利系统内部单位,则按照原所在单位党委—陕西省水利厅直属机关党委—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党委的顺序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2)原所在单位如果是水利系统外部的省内单位,则按照原所在单位党委—陕西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陕西省水利厅直属机关党委—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党委的顺序逐级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3)原所在单位如果是省外单位,则按照原所在单位党委—所转入单位所属省份系统直属机关党委—原所属单位省份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陕西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陕西省水利厅直属机关党委—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党委的顺序逐级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3.2.5 党组织关系转入后,本人将填写的《新进党员信息登记表》上报上级党委,院党总支做好信息登记与相关材料的留存工作。
3.2.6 新进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党组织关系转入后,院党总支要及时将其编入所在部门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部门党支部要及时对预备党员指定入党联系人进行继续培养。
3.2.7 党组织关系转入后,本人将上级党委开具的党组织关系接收回执单复印件交院党总支。
3.3 党组织关系转出程序
3.3.1 党组织关系的转出涉及离职、自愿转出的正式党员、预备党员。
3.3.2 党员在离职后须在三个月内将党组织关系转出,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党总支批准,可适当延长。
3.3.3 党组织关系转出分三种情况:
(1)转出至省内水利系统内部所属单位的,按照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党委—陕西省水利厅直属机关党委—转入单位党委的顺序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2)转出至水利系统外部的省内单位的,按照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党委—陕西省水利厅直属机关党委—陕西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所转入单位所属系统直属机关党委—所转入单位党委的顺序逐级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3)转出至省外单位的,按照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党委—陕西省水利厅直属机关党委—陕西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所转入单位所属省份的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所转入单位所属系统直属机关党委—所转入单位党委的顺序逐级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3.3.4 党组织关系转出时党员需缴清当月党费。
3.3.5 党组织关系转出后,院党总支应及时与上级党委进行沟通,确定转出时间,并复印保留党组织关系转出回执单。
4 其他要求
4.1 党组织关系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办理时,经支部书记同意,方可委托他人代办。
4.2 党员在介绍信的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对自己携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妥善保存,防止遗失,如不慎丢失,经查明属实,可由院党总支协助补办;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
4.3 办理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时,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自造简化字,不得涂改;要写明党员转出和转入单位的全称,完成填写介绍信中每项内容;党费交至的月份及接转组织关系的期限要大写;介绍信有效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每张介绍信只限一人;介绍信上必须要盖院总支印章。
4.4 对转入转出的党员信息要及时录库更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