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上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做好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查,是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
2 相关文件
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4.5);
2) 《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2016.12)
3 确定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后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支委会听取意见、研究确定。(1)支委会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了解、民意测验等方式)。(2)支委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附表5-2)。
4 上报党总支审议
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情况、支委会研究、公示情况等一并上报党总支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党委。
5 列为发展对象前公示
党总支研究决定后要将拟确定发展对象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并记录公示结果。
6 上级党委备案
6.1 上报备案材料。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情况、支委会研究、公示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6.2 上级党委审查并提出意见。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备案材料后,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一般是组织委员)负责审查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整等情况,提出建议报党委书记审定。党委应在一个月内将备案意见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发展对象人选只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上级党委备案同意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时间。
7 确定入党介绍人
7.1 确定两名入党介绍人。党支部为发展对象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继续担任,若因特殊情况培养联系人不能再担任的,由党支部指定。一名正式党员一般不宜同时担任两名及两名以上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其入党介绍人。
7.2 入党介绍人履行职责。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8 进行政治审查
8.1 政治审查主要内容。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主要审查发展对象以下情况:
(1)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2)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3)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4)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8.2 政治审查基本方法。党组织要明确专人(一般是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政治审查:
(1)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不清楚的可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调或外调只能由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直接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8.3 形成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情况应当由党支部形成结论性材料(附表5-3)。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9 开展短期集中培训
9.1 培训主体。具有发展党员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负责组织发展对象参加短期集中培训。
9.2 培训方式和时间。短期集中培训,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9.3 培训内容。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9.4 出具培训结业证书。培训结束时,培训对象联系思想实际,做好个人总结;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要组织考试,并结合发展对象遵守学习纪律的情况、考试成绩等出具结业证书。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半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