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红旗手”是引领和激励广大妇女树立“四自”精神,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奋发图强,建功立业的旗帜。为表彰在我院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女性,进一步激励广大妇女在建设和谐设计院的实践中建立新业绩、做出新贡献、创造新生活,根据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我院企业发展大局,结合我院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发扬“四自”、“四有”精神,在建设我院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中做出贡献。
1.2 评选范围:符合条件的18岁以上成年女性,均可参加评选。
2 评选原则和要求
2.1 评选原则:评选我院“三八红旗手”工作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实事求是、严格选优的原则。
2.2 评选要求
2.2.1 评选活动必须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2.2 评选活动坚持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重点关注以下领域的优秀女性:优秀项目负责人、新技术应用个人和优秀女性管理人才;优秀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技能领域成绩突出者。
2.2.3 工会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评选工作,把评选作为发现、宣传女性人才的过程。在评选活动中坚持面向群众,扩展评选视野,把最优秀的女性评选出来,真正树立起广大妇女的学习榜样。
3评选条件
3.1 “三八红旗手”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成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1.1 为我院发展及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在深化企业改革、发展生产、加强经营管理、带领职工创新作出较大成绩;在掌握运用新技术方面有较大成就。
3.1.2 热爱工作,在组织发动广大妇女参与企业发展、促进妇女素质提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做好事方面成绩显著。
3.1.3 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为我院经济发展牵线搭桥,在引进技术、项目、资金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3.1.4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为“三八红旗手”。
1)旷工或全年累计违反劳动纪律5次以上;
2)未完成个人年度生产指标任务;
3)成果质量服务受业主投诉或被院通报;
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安排工作;
5)发生不安全事故或被院通报批评;
6)因工作失误给单位带来损失和影响;
7)其它院领导认为不得评优。
4 评选办法
4.1 评选名额:按院在册女职工的10%控制,由院务会研究确定。
4.2 评选采取工会小组推荐、院工会评审、院务会研究确定的办法进行,按照院工会小组以民主推荐的方式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工会研究,报院务会批准。
4.3 我院“三八红旗手”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三八”妇女前一周进行。由工会小组上报推荐人,填写推荐表(评审附表),评审小组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报院务会研究确定后公示7个工作日后,公示无异议后由工会发文表彰。
4.4 表彰与奖励:经推荐 、评审、院务会研究确定的三八红旗手,由院工会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颁发证书。
5 组织领导
5.1 院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督促和检查,保证评选活动顺利开展。
5.2 评审工作小组由院党支部及工会领导担任,成员由支部委员、工会委员组成。具体如下:
组 长:工会主席
副组长:行政主管院长
成 员:工会委员、工会干事
5.3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三八红旗手”评选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