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的常态化管理,为职工代表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全面发挥职工代表的纽带作用,结合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总则
1.1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制度。职工代表负有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权利的重要职责。为了深化我院在发展过程中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使职工代表管理更具规范性,特制定本制度。
1.2 工会是院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的组织和管理。
2 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以各部门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详见《职工代表选举办法》。
3 职工代表资格的终止、更换和补选
3.1 职工代表对选举部门的职工负责,选举部门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更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3.2 在届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更换职工代表,其缺额由选举部门按民主程序另行补选:
3.2.1 退休、调离单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3.2.2 工作岗位变动,选举部门认为已失去与原岗位相应代表性,其代表应予更换;
3.2.3 不能履行职工代表义务,全年未提交提案/意见建议的,应予更换;
3.2.4 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职工代表,取消其代表资格;
3.2.5 职工代表发生违法犯罪或其它严重错误,其代表资格撤消;
3.3 更换和补选职工代表的程序。
3.3.1 由原选举部门的工会小组长根据职工代表组成原则和第七条规定,在每年12月份以书面形式向院工会提交更换和补选职工代表的意见;
3.3.2 选举部门按照民主程序,补选新的职工代表;
3.3.3 院工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见〈职工代表选举办法〉)对新选职工代表资格审查通过后进行替补;
3.3.4 更换和补选情况院工会进行备案存档。
4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4.1 职工代表行使以下权利:
4.1.1 在职代会或职代会专题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1.2 参与讨论企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4.1.3 参加院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院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以及其它民主管理活动;
4.1.4 评议、监督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4.1.5 参加院组织的考察、培训、学习等活动。
4.2 职工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4.2.1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素质、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4.2.2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2.3 按照院《职工代表提案管理办法》和《职工代表季度意见建议征集制度》的要求完成提案/意见建议的提交工作;
4.2.4 积极宣传、认真执行职代会或职代会专题会的决议,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院工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4.2.5 关心企业发展,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
4.2.6 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职工代表培训。
5 职工代表的培训
5.1 职工代表有学习培训、提升自身素质的权利,工会组织对职工代表负有培训职责。
5.2 在院重大方针政策出台、职代会换届等情况下,工会应及时安排对职工代表的专题培训和普及培训。
5.3 职工代表培训原则上为每年一次。
5.4 职工代表培训采取自学、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6 职工代表的奖励
6.1 根据职工代表全年提交的合理化建议/提案的数量、质量、效果及被采纳的条数,院工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先进个人人选,报院务会研究确定,予以表彰奖励。
7 附则
7.1 本制度解释权归院工会。
7.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