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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考核办法
作者: 佚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8-23     浏览量:66

  为了加强团支部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激发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团员青年的觉悟和素质提高,细化规范青年团员优秀评选,根据《中国共青主义青年团章程 》和团中央《团内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1 考核范围 
  全院在岗的共青团员。
2 考核测评的内容
2.1 政治觉悟要求:政治思想表现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党的各种政治理论和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单位,要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
2.2 思想品德要求:具有崇高的社会理想,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自觉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主持正义,勇于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为人诚实,有实事求是的作风,助人为乐、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遵守社会公德、尊敬领导、团结职工。
2.3 基础文明修养要求:言谈谦逊、举止文明、待人礼貌、衣着整洁、生活俭朴、爱护公物,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热爱劳动,自觉维护个人和周围环境卫生,按时上、下班,形成良好的生活和工作习惯。
2.4 团的组织观念要求:自觉遵守团的纪律,积极认真地参加团的组织生活,自觉履行团员义务,行使团员权利,执行团的决议,积极完成团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主动承担企业经营生产的各项工作,主动按时交纳团费,在团的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2.5 工作学习要求:要有具体的学习计划,明确个人自学的目标、内容、方法和途径,切实提高个人的业务水平;在本职岗位上表现优秀,爱岗敬业,有很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业务水平,勇于开拓,顾全大局,工作业绩突出。在工作、学习、生活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6 文体活动要求:要求积极组织和参加院团支部和上级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在主题教育活动、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2.7 亮点和创新要求: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要有突出的亮点,创新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工作方法,在个人职业发展中取得更高学历、更高职称及通过注册师考试等。
3 考核办法
3.1 考核时间:于每年12月下旬对全院在册团员进行考核。
3.2 考核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考核机构组长:由院绩效考核办公室委派
考核机构成员:各部门分别选派1名非团员职工代表。
3.3 考核细则:团员考核由团支部组织考核组织机构人员召开“团员考核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院在岗团员进行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会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不合格对待。考核工作由考核机构排定考评顺序,依次对团员按考核表进行考核打分,取平均成绩作为最终成绩。每位团员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时间5分钟以内。考核总分100分,以平均分数做为最终成绩,85分以上为优良(不含85分),60~85分为合格(含6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详见团员考核表)。考核的全部过程接受全院职工的监督。
3.4 奖惩:考核最终确定的前三名团员由考核机构推荐为优秀团员,由院统一在“七一”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奖励标准参照院《福利待遇管理制度》),获得院年度优秀的团员优先推荐为江河局团委“优秀青年”。对于表现突出的先进团员可作为选拔团干部的后备人才。考核最后两名的团员由考核机构组长记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改进措施。
4 其他事项
4.1 团支部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把考核结果作为职工教育、弘扬先进的重要手段,做到坚持条件、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4.2 结合考核活动,大力宣传优秀团员的先进经验和事迹,在团员青年和职工中形成争做贡献、争当表率的氛围。
4.3 考核后被评为优秀的团员须附上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事迹材料必须真实、重点、突出),推荐和申报材料应于表彰前15日交院行政部。
4.4 本办法由院团支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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