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夯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向党组织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每一位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本办法适用于院支部全体共产党员(含预备期党员)。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 党费交纳基数
3.1 在岗党员:在岗党员以我院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补贴、奖励津贴,扣除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作为党费计算交纳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午餐补贴、采暖费、降温费、节日补助、节假日值班补助、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2 退休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休工资总额计算交纳基数。
3.3 不在岗的党员,根据每月实际收入,自觉向其所在的党支部申报交纳党费。对于实际交纳的党费与应交党费不符造成的后果,由党员自负。
3.4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 党费交纳比例
4.1 在岗党员党费按以下标准分段计算并交纳:
4.1.1 每月实发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实发工资收入的0.5%;
4.1.2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4.1.3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4.1.4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4.2 退休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退休工资总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 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 党费缴纳职责分工
5.1 党总支
5.1.1 制定各党支部党费收缴统一制式表格;
5.1.2 负责向各支部提供党费月缴纳基数;
5.1.3 汇总收集各支部每月上缴的党费并核对;
5.1.4 建立党员党费缴纳台账,规范党员党费缴纳电子档案;
5.1.5 填写党员党费交纳手册;
5.1.6 按期向局上缴党费并在全院公示党员党费缴纳表;
5.1.7 每年第一季度汇总归档上一年度全院党费缴纳档案。
5.2 党支部
5.2.1 每月15日前向本支部党员通知上月党费缴纳基数;
5.2.2 收缴支部党员党费;
5.2.3 填写党费收缴表,连同党费一并于每月25号前上交至党总支。
5.3 党员
自觉缴纳党费是每位党员应尽的义务。自2017年起,党费实行按月交纳制度。每位党员每月根据工资薪金收入,自行计算并主动交纳党费:在每月20日以前,每位党员自觉按照上月党费交纳基数,选择对应的缴纳比例,在各党支部交纳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缴纳党费。因个人原因造成党费缴纳不实的,其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缴纳党费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审核,党总支批准后,可以延期交纳一次党费,延期交纳党费的时间一般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 日常管理及违规责任
6.1 对不按照规定时限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支部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6.2 党费收缴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院党总支应当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审议和监督。
6.3 党务工作者应于每年4月至5月份将上一年度的党费收缴票据、汇总表等等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用。
6.4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7 附则
本办法由院党总支解释。